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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简称市级预算单位,下同)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容〕 市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合理安排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将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上年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保市级预算单位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的市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参照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定员定额〕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等,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分类、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定额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制定的预算标准,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六条〔人员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支出内容包括:按中央和市级规定设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员经费政策。

第七条〔人员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政策等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和单位分类、人员配置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预算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用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以公平为前提,结合财力可能,并兼顾单位的实际。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等实际情况,以人或资产为计算对象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支出的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和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财政未单独安排日常公用经费的市级预算单位,可参照同行业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用定额分类〕 公用经费定额实施综合定额、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

实物定额是对与实物紧密相关的公用经费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或者单位人员编制数应配置实物量核定标准。实物定额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费两项。

单项定额是对难以通过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管理的单位办公自身消耗项目发生费用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充分考虑单位工作实效及厉行节约要求核定标准。单项定额包括水电费、培训费、办公自动化运行维护和租线费、会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综合定额是对不能单项量化的支出,不能匹配实物数量的其他支出纳入综合定额核定预算。综合定额可以补充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

第十条〔公用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产配置数量以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定额标准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国家和市级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和市级的重大政策调整、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制定定额调整方案,并征求市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次年实施,同步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基本支出中基础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资产情况基本信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基本信息、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核定〕 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政策及数据信息,作为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基本支出的依据或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审核报批〕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单位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政策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所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与资产〕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或更新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执行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年度执行中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国家和市级出台有关人员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核定清算〕 对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市财政局根据人员政策执行标准、具体发放情况和财政保障政策年底据实核定清算。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年度中人员变化较大的,市财政局可根据市编办和市人社局核定人数及单位基本支出的执行情况核定后安排。

第十八条〔执行控制〕 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结转管理〕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应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零结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区县执行〕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简称市级预算单位,下同)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容〕 市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合理安排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将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上年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保市级预算单位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的市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参照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定员定额〕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等,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分类、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定额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制定的预算标准,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六条〔人员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支出内容包括:按中央和市级规定设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员经费政策。

第七条〔人员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政策等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和单位分类、人员配置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预算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用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以公平为前提,结合财力可能,并兼顾单位的实际。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等实际情况,以人或资产为计算对象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支出的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和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财政未单独安排日常公用经费的市级预算单位,可参照同行业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用定额分类〕 公用经费定额实施综合定额、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

实物定额是对与实物紧密相关的公用经费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或者单位人员编制数应配置实物量核定标准。实物定额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费两项。

单项定额是对难以通过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管理的单位办公自身消耗项目发生费用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充分考虑单位工作实效及厉行节约要求核定标准。单项定额包括水电费、培训费、办公自动化运行维护和租线费、会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综合定额是对不能单项量化的支出,不能匹配实物数量的其他支出纳入综合定额核定预算。综合定额可以补充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

第十条〔公用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产配置数量以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定额标准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国家和市级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和市级的重大政策调整、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制定定额调整方案,并征求市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次年实施,同步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基本支出中基础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资产情况基本信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基本信息、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核定〕 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政策及数据信息,作为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基本支出的依据或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审核报批〕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单位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政策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所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与资产〕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或更新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执行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年度执行中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国家和市级出台有关人员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核定清算〕 对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市财政局根据人员政策执行标准、具体发放情况和财政保障政策年底据实核定清算。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年度中人员变化较大的,市财政局可根据市编办和市人社局核定人数及单位基本支出的执行情况核定后安排。

第十八条〔执行控制〕 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结转管理〕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应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零结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区县执行〕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简称市级预算单位,下同)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容〕 市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合理安排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将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上年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保市级预算单位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的市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参照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定员定额〕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等,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分类、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定额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制定的预算标准,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六条〔人员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支出内容包括:按中央和市级规定设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员经费政策。

第七条〔人员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政策等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和单位分类、人员配置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预算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用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以公平为前提,结合财力可能,并兼顾单位的实际。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等实际情况,以人或资产为计算对象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支出的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和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财政未单独安排日常公用经费的市级预算单位,可参照同行业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用定额分类〕 公用经费定额实施综合定额、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

实物定额是对与实物紧密相关的公用经费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或者单位人员编制数应配置实物量核定标准。实物定额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费两项。

单项定额是对难以通过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管理的单位办公自身消耗项目发生费用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充分考虑单位工作实效及厉行节约要求核定标准。单项定额包括水电费、培训费、办公自动化运行维护和租线费、会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综合定额是对不能单项量化的支出,不能匹配实物数量的其他支出纳入综合定额核定预算。综合定额可以补充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

第十条〔公用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产配置数量以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定额标准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国家和市级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和市级的重大政策调整、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制定定额调整方案,并征求市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次年实施,同步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基本支出中基础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资产情况基本信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基本信息、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核定〕 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政策及数据信息,作为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基本支出的依据或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审核报批〕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单位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政策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所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与资产〕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或更新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执行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年度执行中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国家和市级出台有关人员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核定清算〕 对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市财政局根据人员政策执行标准、具体发放情况和财政保障政策年底据实核定清算。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年度中人员变化较大的,市财政局可根据市编办和市人社局核定人数及单位基本支出的执行情况核定后安排。

第十八条〔执行控制〕 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结转管理〕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应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零结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区县执行〕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简称市级预算单位,下同)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容〕 市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合理安排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将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上年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保市级预算单位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的市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参照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定员定额〕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等,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分类、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定额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制定的预算标准,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六条〔人员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支出内容包括:按中央和市级规定设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员经费政策。

第七条〔人员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政策等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和单位分类、人员配置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预算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用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以公平为前提,结合财力可能,并兼顾单位的实际。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等实际情况,以人或资产为计算对象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支出的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和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财政未单独安排日常公用经费的市级预算单位,可参照同行业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用定额分类〕 公用经费定额实施综合定额、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

实物定额是对与实物紧密相关的公用经费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或者单位人员编制数应配置实物量核定标准。实物定额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费两项。

单项定额是对难以通过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管理的单位办公自身消耗项目发生费用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充分考虑单位工作实效及厉行节约要求核定标准。单项定额包括水电费、培训费、办公自动化运行维护和租线费、会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综合定额是对不能单项量化的支出,不能匹配实物数量的其他支出纳入综合定额核定预算。综合定额可以补充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

第十条〔公用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产配置数量以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定额标准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国家和市级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和市级的重大政策调整、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制定定额调整方案,并征求市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次年实施,同步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基本支出中基础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资产情况基本信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基本信息、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核定〕 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政策及数据信息,作为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基本支出的依据或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审核报批〕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单位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政策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所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与资产〕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或更新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执行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年度执行中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国家和市级出台有关人员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核定清算〕 对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市财政局根据人员政策执行标准、具体发放情况和财政保障政策年底据实核定清算。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年度中人员变化较大的,市财政局可根据市编办和市人社局核定人数及单位基本支出的执行情况核定后安排。

第十八条〔执行控制〕 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结转管理〕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应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零结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区县执行〕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简称市级预算单位,下同)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容〕 市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合理安排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将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上年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保市级预算单位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的市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参照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定员定额〕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等,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分类、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定额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制定的预算标准,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六条〔人员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支出内容包括:按中央和市级规定设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员经费政策。

第七条〔人员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政策等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和单位分类、人员配置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预算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用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以公平为前提,结合财力可能,并兼顾单位的实际。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等实际情况,以人或资产为计算对象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支出的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和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财政未单独安排日常公用经费的市级预算单位,可参照同行业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用定额分类〕 公用经费定额实施综合定额、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

实物定额是对与实物紧密相关的公用经费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或者单位人员编制数应配置实物量核定标准。实物定额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费两项。

单项定额是对难以通过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管理的单位办公自身消耗项目发生费用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充分考虑单位工作实效及厉行节约要求核定标准。单项定额包括水电费、培训费、办公自动化运行维护和租线费、会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综合定额是对不能单项量化的支出,不能匹配实物数量的其他支出纳入综合定额核定预算。综合定额可以补充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

第十条〔公用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产配置数量以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定额标准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国家和市级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和市级的重大政策调整、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制定定额调整方案,并征求市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次年实施,同步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基本支出中基础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资产情况基本信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基本信息、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核定〕 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政策及数据信息,作为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基本支出的依据或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审核报批〕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单位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政策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所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与资产〕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或更新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执行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年度执行中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国家和市级出台有关人员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核定清算〕 对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市财政局根据人员政策执行标准、具体发放情况和财政保障政策年底据实核定清算。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年度中人员变化较大的,市财政局可根据市编办和市人社局核定人数及单位基本支出的执行情况核定后安排。

第十八条〔执行控制〕 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结转管理〕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应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零结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区县执行〕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简称市级预算单位,下同)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容〕 市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合理安排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将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上年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保市级预算单位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的市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参照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定员定额〕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等,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分类、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定额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制定的预算标准,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六条〔人员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支出内容包括:按中央和市级规定设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员经费政策。

第七条〔人员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政策等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和单位分类、人员配置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预算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用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以公平为前提,结合财力可能,并兼顾单位的实际。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等实际情况,以人或资产为计算对象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支出的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和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财政未单独安排日常公用经费的市级预算单位,可参照同行业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用定额分类〕 公用经费定额实施综合定额、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

实物定额是对与实物紧密相关的公用经费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或者单位人员编制数应配置实物量核定标准。实物定额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费两项。

单项定额是对难以通过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管理的单位办公自身消耗项目发生费用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充分考虑单位工作实效及厉行节约要求核定标准。单项定额包括水电费、培训费、办公自动化运行维护和租线费、会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综合定额是对不能单项量化的支出,不能匹配实物数量的其他支出纳入综合定额核定预算。综合定额可以补充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

第十条〔公用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产配置数量以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定额标准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国家和市级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和市级的重大政策调整、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制定定额调整方案,并征求市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次年实施,同步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基本支出中基础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资产情况基本信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基本信息、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核定〕 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政策及数据信息,作为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基本支出的依据或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审核报批〕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单位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政策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所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与资产〕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或更新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执行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年度执行中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国家和市级出台有关人员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核定清算〕 对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市财政局根据人员政策执行标准、具体发放情况和财政保障政策年底据实核定清算。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年度中人员变化较大的,市财政局可根据市编办和市人社局核定人数及单位基本支出的执行情况核定后安排。

第十八条〔执行控制〕 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结转管理〕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应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零结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区县执行〕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简称市级预算单位,下同)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容〕 市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合理安排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将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上年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保市级预算单位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的市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参照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定员定额〕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等,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分类、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定额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制定的预算标准,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六条〔人员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支出内容包括:按中央和市级规定设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员经费政策。

第七条〔人员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政策等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和单位分类、人员配置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预算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用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以公平为前提,结合财力可能,并兼顾单位的实际。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等实际情况,以人或资产为计算对象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支出的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和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财政未单独安排日常公用经费的市级预算单位,可参照同行业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用定额分类〕 公用经费定额实施综合定额、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

实物定额是对与实物紧密相关的公用经费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或者单位人员编制数应配置实物量核定标准。实物定额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费两项。

单项定额是对难以通过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管理的单位办公自身消耗项目发生费用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充分考虑单位工作实效及厉行节约要求核定标准。单项定额包括水电费、培训费、办公自动化运行维护和租线费、会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综合定额是对不能单项量化的支出,不能匹配实物数量的其他支出纳入综合定额核定预算。综合定额可以补充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

第十条〔公用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产配置数量以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定额标准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国家和市级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和市级的重大政策调整、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制定定额调整方案,并征求市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次年实施,同步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基本支出中基础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资产情况基本信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基本信息、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核定〕 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政策及数据信息,作为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基本支出的依据或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审核报批〕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单位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政策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所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与资产〕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或更新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执行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年度执行中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国家和市级出台有关人员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核定清算〕 对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市财政局根据人员政策执行标准、具体发放情况和财政保障政策年底据实核定清算。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年度中人员变化较大的,市财政局可根据市编办和市人社局核定人数及单位基本支出的执行情况核定后安排。

第十八条〔执行控制〕 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结转管理〕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应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零结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区县执行〕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简称市级预算单位,下同)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容〕 市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合理安排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将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上年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保市级预算单位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的市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参照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定员定额〕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等,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分类、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定额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制定的预算标准,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六条〔人员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支出内容包括:按中央和市级规定设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员经费政策。

第七条〔人员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政策等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和单位分类、人员配置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预算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用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以公平为前提,结合财力可能,并兼顾单位的实际。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等实际情况,以人或资产为计算对象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支出的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和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财政未单独安排日常公用经费的市级预算单位,可参照同行业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用定额分类〕 公用经费定额实施综合定额、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

实物定额是对与实物紧密相关的公用经费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或者单位人员编制数应配置实物量核定标准。实物定额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费两项。

单项定额是对难以通过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管理的单位办公自身消耗项目发生费用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充分考虑单位工作实效及厉行节约要求核定标准。单项定额包括水电费、培训费、办公自动化运行维护和租线费、会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综合定额是对不能单项量化的支出,不能匹配实物数量的其他支出纳入综合定额核定预算。综合定额可以补充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

第十条〔公用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产配置数量以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定额标准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国家和市级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和市级的重大政策调整、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制定定额调整方案,并征求市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次年实施,同步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基本支出中基础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资产情况基本信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基本信息、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核定〕 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政策及数据信息,作为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基本支出的依据或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审核报批〕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单位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政策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所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与资产〕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或更新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执行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年度执行中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国家和市级出台有关人员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核定清算〕 对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市财政局根据人员政策执行标准、具体发放情况和财政保障政策年底据实核定清算。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年度中人员变化较大的,市财政局可根据市编办和市人社局核定人数及单位基本支出的执行情况核定后安排。

第十八条〔执行控制〕 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结转管理〕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应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零结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区县执行〕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简称市级预算单位,下同)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容〕 市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合理安排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将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上年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保市级预算单位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的市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参照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定员定额〕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等,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分类、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定额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制定的预算标准,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六条〔人员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支出内容包括:按中央和市级规定设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员经费政策。

第七条〔人员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政策等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和单位分类、人员配置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预算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用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以公平为前提,结合财力可能,并兼顾单位的实际。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等实际情况,以人或资产为计算对象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支出的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和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财政未单独安排日常公用经费的市级预算单位,可参照同行业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用定额分类〕 公用经费定额实施综合定额、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

实物定额是对与实物紧密相关的公用经费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或者单位人员编制数应配置实物量核定标准。实物定额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费两项。

单项定额是对难以通过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管理的单位办公自身消耗项目发生费用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充分考虑单位工作实效及厉行节约要求核定标准。单项定额包括水电费、培训费、办公自动化运行维护和租线费、会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综合定额是对不能单项量化的支出,不能匹配实物数量的其他支出纳入综合定额核定预算。综合定额可以补充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

第十条〔公用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产配置数量以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定额标准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国家和市级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和市级的重大政策调整、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制定定额调整方案,并征求市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次年实施,同步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基本支出中基础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资产情况基本信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基本信息、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核定〕 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政策及数据信息,作为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基本支出的依据或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审核报批〕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单位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政策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所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与资产〕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或更新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执行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年度执行中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国家和市级出台有关人员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核定清算〕 对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市财政局根据人员政策执行标准、具体发放情况和财政保障政策年底据实核定清算。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年度中人员变化较大的,市财政局可根据市编办和市人社局核定人数及单位基本支出的执行情况核定后安排。

第十八条〔执行控制〕 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结转管理〕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应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零结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区县执行〕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简称市级预算单位,下同)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容〕 市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合理安排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将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上年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于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保市级预算单位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的市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则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参照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定员定额〕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等,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分类、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定额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制定的预算标准,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六条〔人员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支出内容包括:按中央和市级规定设立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员经费政策。

第七条〔人员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政策等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和单位分类、人员配置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预算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用定额标准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制定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应以公平为前提,结合财力可能,并兼顾单位的实际。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等实际情况,以人或资产为计算对象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支出的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和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财政未单独安排日常公用经费的市级预算单位,可参照同行业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用定额分类〕 公用经费定额实施综合定额、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

实物定额是对与实物紧密相关的公用经费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或者单位人员编制数应配置实物量核定标准。实物定额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费两项。

单项定额是对难以通过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管理的单位办公自身消耗项目发生费用单独编制定额,按编制内人数,充分考虑单位工作实效及厉行节约要求核定标准。单项定额包括水电费、培训费、办公自动化运行维护和租线费、会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综合定额是对不能单项量化的支出,不能匹配实物数量的其他支出纳入综合定额核定预算。综合定额可以补充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

第十条〔公用经费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编制及实有人数、资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产配置数量以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定额标准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国家和市级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和市级的重大政策调整、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制定定额调整方案,并征求市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次年实施,同步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基本支出中基础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资产情况基本信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基本信息、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等。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核定〕 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政策及数据信息,作为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基本支出的依据或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审核报批〕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单位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政策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所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与资产〕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或更新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执行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年度执行中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国家和市级出台有关人员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核定清算〕 对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市财政局根据人员政策执行标准、具体发放情况和财政保障政策年底据实核定清算。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年度中人员变化较大的,市财政局可根据市编办和市人社局核定人数及单位基本支出的执行情况核定后安排。

第十八条〔执行控制〕 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结转管理〕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应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零结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区县执行〕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